全国典型!萍乡一案例入选
日期:2025-06-03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某瓦罐煨汤店作为一家合法经营餐饮的商家,在向戴某出售的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有权不予退换已售食品,对整个事件无过错★★。戴某出于一时激愤,在某平台上针对瓦罐煨汤店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态度发布损害其名誉的文字内容■★◆★★,并引起不特定群众围观,构成对该店名誉权的损害。故判决戴某在某平台上发布一则不少于三十字的道歉内容视频,且留存时间不少于三日★◆◆★,作为对瓦罐煨汤店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同时判令戴某向某瓦罐煨汤店赔偿损失。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既要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更要重视保护其人格权益◆★。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特别强调,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利用某平台对某瓦罐煨汤店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戴某承担侵权责任◆★,亮明了依法保护经营主体人格权益,支持经营主体安心经营、专心创业的司法态度。
经营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损害名誉应担责——某瓦罐煨汤店诉戴某名誉权纠纷案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戴某的丈夫在某瓦罐煨汤店购买了桂圆排骨汤、饺子各一份。随后,戴某以家人不适应该饮食为由,手提其丈夫购买的汤来店里要求退换★★■◆◆★。双方协商未果,戴某当即将手中的汤甩在地上★★◆,愤然离店★◆★■。后戴某心有不甘,为制造影响★◆★■,在某平台上将该瓦罐煨汤店的招牌拍照并发布视频,并配发侮辱性文字。视频发布后,立即引起围观,在围观者发文提问“怎么◆★■★?◆◆★★★◆”时,戴某以“人品太差了”予以回复。瓦罐煨汤店经营者得知此事后★■◆■,要求戴某停止侵害,戴某当晚将该视频予以删除★★■★★◆。因瓦罐煨汤店名誉权受到侵害,虽经双方协商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某瓦罐煨汤店遂诉至法院,要求戴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相关损失。